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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38号

发布时间:2024-12-24 17:40:55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文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力度,建立健全符合文化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职称设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纳入规定的资历年限计算。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资格:

1.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4.具备高中学历(或中专、职高、技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熟悉和掌握本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能够参与专业技术研究,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2次。

2.独立或合作创作、指导、演出中小型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3件。

3.独立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并参加市级展览1次或县级展览3次。

4.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中短篇小说1部,或诗歌、散文8首(篇),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1部。

5.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或2项县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6.参与完成1个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四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3.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

1.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获省(部)级奖项等级奖。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专题调查报告1篇。

3.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1篇或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1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积极参与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

2.独立或合作创作、指导、演出中型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1部和小型作品3部,并获省(部)级奖1次,或市(厅)级奖2次或县级奖4次。

3.独立创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8件,并获省(部)级奖1次,或市(厅)级奖2次或县级奖4次。

4.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3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1部。

5.主要参与完成1项市(厅)或2项县(区)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6.主要参与完成1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五章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主要作者)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1部(汉字共10万字以上)。

2.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群众文化和旅游活动总体设计方案)。

4.研究项目、报告获得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5.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群众文化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3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市文联主办的全市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县区联合组织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2.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次,或获省(部)级奖2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2次,或参与市级以上综合性的群众文化活动10次(每1项活动算1次)。3.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公开展览,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2次。

4.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1部,或中篇小说4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2部。

5.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六章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1.获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提前1年申报。

2.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获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群众文化专业理论知识,在理论与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2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共20万字以上)。

2.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群众文化和旅游活动总体设计方案)1篇。

5.研究项目、报告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6.在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2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总撰稿等,参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文联主办的全省性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设区市主办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2.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4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奖2次,或获国家级奖1次和省(部)级奖2次。

3.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展览,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4次。

4.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2部,或中篇小说6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2部,或诗歌、散文集4部。

5.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人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2.“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的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申报专业+级别+姓名,例如: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

3.对照“总则”,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

8.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和课题结项报告。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著作。

5.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6.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3000字。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7.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9.国家级奖:中宣部2015年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认定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

10.省(部)级奖项: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11.市(厅)级奖项:指由设区市或省相关单位设立的奖项。

12.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并实署其名,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3.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并实署其名,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4.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理论研究、专题调查、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各级政府项目、专业学会项目、合作项目、自行规划项目等。

15.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等。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其年限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论文、课题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7.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参评有效奖为该作品所获得的最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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