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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冶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4-12-24 17:31:30

江苏省冶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和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冶金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冶金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生产工艺、产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标准化与计量检测、分析检验、科技情报信息、科技管理、项目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咨询、质量管理以及冶金行业的装备、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冶金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照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及法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 3 年及以上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冶金行业中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

(二)参与本行业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及相关咨询工作。

(三)参与过 1 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规程、工艺文件、技术指南、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工作。

(四)参与企业和冶金相关的设备、智能、节能、环保、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

(二)作为主要作者,在县(局)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交流技术工作文章 1 篇以上。

(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 1 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冶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并完成对冶金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

(二)参与并完成企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研究,包括方案制定、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参与并完成冶金行业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分析正确,被有关方面采纳。

(四)参与并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五)参与并完成对冶金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六)参与并完成过 1 项以上冶金工程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智能化产品的研发,并得以运用。

(七)参与并完成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冶金设备制造、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八)参与并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冶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九)参与并完成本行业有影响的计量技术、检测、分析试验工作,并作出工作报告并证明有效。

(十)参与并完成本企业与冶金相关的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安全等专业技术领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一)市(厅)级科技奖(及相关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检测报告 2 份以上或解决了实验测试技术中的较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数据可靠、精度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三)负责完成 1 项以上中型以上或 2 项以上小型成套设备的规划、设计或制造、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或完成 2 项以上企业大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修理攻关,经实践检验,公认在同行中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研究以及与冶金相关的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运用较先进的技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负责完成 2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 3 项以上县(局)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制定的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或提出 1 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县(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七)负责完成 1 项以上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以上产品标准的制定;或 2 项以上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八)负责完成 2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 3 项以上县(局)级冶金科技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九)获得授权发明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行业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1 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获奖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冶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20 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大中型冶金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方案的制定、设计,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研究。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或主要工艺的制定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八)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 2 项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和验收任务。

(九)完成大中型企业或大中型冶金项目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完成对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检验、检测、试验、计量技术的研究,其成果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企业或行业有较大影响的、与冶金相关的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或项目。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二十)和(二十一)至(二十三)中的各一项: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前三名),其中企业标准须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通过。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2)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均排名前 2),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冶金技术及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主持编制和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点业务建设项目和新建项目(2000万元以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老企业的改造、扩建项目(80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及技术评价,被采纳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七)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开发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取得了新的突破,并已投产运用,效果良好,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八)组织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关键设备修理的技术攻关,经实践检验,公认在行业中有较好的推广价值。

(九)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完成 1 项以上国产或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规划、购置或制造国产化工作,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在实用性、先进性和经济性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十一)在处理和排除重大生产故障中,措施得当,成效明显,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单位表彰。

(十二)对促进生产发展或提高产量、优化工艺、改善质量、开发品种以及与冶金相关的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安全等专业领域提出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并付诸实施,产生明显效果。

(十三)完成 1 项以上现代化管理的课题研究或引进管理经验、制定 3 项以上的各类管理制度,经专家评议,认为有较高水平。

(十四)在本单位设备管理岗位上工作,能制定合理的设备维护制度,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使设备完好率保持95%以上,未因设备问题而出现停产,为企业的正常运转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五)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提供翔实的数据检测报告,或解决实验测试技术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数据可靠、精度高,对实际工作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十六)在处理技术贸易合同纠纷过程中,利用扎实的技术和业务理论知识,提出翔实的论据,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相关理论运用合理,谈判能力强。

(十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关键设备的安装调试,并一次试车成功。

(十八)在本单位技术与管理岗位上,创造了较好的成功经验,并有相应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主要负责人。

(十九)完成 1 项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项目的成功实施有较强指导作用。

(二十)负责完成 2 项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达到预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以上。

(二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二十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冶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认可。

(五)主持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或主要工艺的制定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编制或修订,或 2 项以上省级(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编制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七)主持完成本企业或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与冶金相关的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安全等专业技术项目。

(八)具有突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九)中的各一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 上 1 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含设计、规划、勘察设计等)一等奖以上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2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或主持开发研制省级以上的课题(项目)经鉴定,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持 4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其技术水平领先,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冶金工程专业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完成 1 项工信部认定发布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的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 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 2 篇。主持完成并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冶金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冶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实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 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社厅和人社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 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冶金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冶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冶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冶金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可由工作单位参照本资格条件自行审核、公示、评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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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冶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 “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 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的复印件。科研课题须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 3 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 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 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分项目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5. 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6.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7.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8. 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9. 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0.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视同为省部级相应奖项,江苏省冶金行业科技进步奖视同为厅级相应奖项。

11.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 项目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3. 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由获奖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奖项申报原始材料。

14. 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5. 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6. 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认定,一般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 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 20%以上。

18. 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19. 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0.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 3000 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1.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2. 报告论文: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进行大会报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3. 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冶金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4. 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 5 万字以上。

25. 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 2 万字以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

4. 本条件所指的“冶金工程专业(或本专业)”,是指涉及冶金行业的相关类专业,包括地矿焦耐、钢铁(冶炼、加工)、有色金属及特种合金(冶炼、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机械与建筑、智能制造(电气自动化、信息化)、能源 环保安全、技术质量管理、其他专业。

5.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 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8.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0. 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1. 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若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12. 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 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 3 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四、对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的说明

1.基本要求

提交规定数量技术报告、著作、论文、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2. 专业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专业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同时须和本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专业一致。

3. 内容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需反映近几年取得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且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以后撰写。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有一定的见解,应体现申报人员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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